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皖应急函〔2021〕490号)要求,为严格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现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第一批违法违规案例集中曝光。
一、培训机构
1. 2022年6月23日,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宣教科执法人员对捷程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学校存在不具备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适应的实操条件,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培训档案不规范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马鞍山市应急管理提供)
2.2022年5月26日,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淮北市淮海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该服务中心2021年4月19日-4月23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培训档案里有部分制冷空调设备运行作业培训档案,不符合培训档案管理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二、考试机构(考试点)
2022年7月28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芜湖河运学校检查时发现,作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学校场地及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考试点基本条件。依据《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验收标准(试行)》,取消该考试点资格。(芜湖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三、生产经营单位
1.2022年5月12日,阜阳市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安徽鼎洋生物基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项问题,其中第17项为:企业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20项为:企业无2022年新职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台账、试卷等资料,无年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台账、试卷等资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的行政处罚。(阜阳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2.2022年4月25日,滁州市凤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中盛硅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一名焊工无证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比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的规定,对安徽中盛硅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